井下矿山电气设施安全规程
井下矿山电气设施安全规程
1.矿山供电
1.1人员提升系统、矿井主要排水系统的负荷应作为一级负荷,由双重电源供电,任一电源的容量应至少满足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应采取措施保证两个电源不会同时损坏。
1.2主变配电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爆破警戒线以外;
——距离准轨铁路不小于40m;
——远离污秽及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和噪声、震动环境;
——避开断层、滑坡、沉陷区等不良地质地带以及受雪崩影响地带;
——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最高洪水位0.5m以上。
1.3主变电所主变压器设置应遵守以下规定:
——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采用2台变压器;
——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若其中1台停止运行,其余变压器应至少保证一级负荷的供电。
1.4井下采用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压,不超过35kV;
——低压,不超过1140V;
——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照明,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照明,不超过36V;行灯电压不超过36V;
——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超过127V;
——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交流不超过380V;直流不超过750V。
1.5井下变、配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由地面引至井下各个变、配电所的电力电缆总回路数不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承担该变电所的全部负荷;
——有一级负荷的井下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在有爆炸危险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危险环境中工作的主通风机和升降人员的竖井提升机,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井下主变、配电所和具有低压一级负荷的变、配电所的配电变压器不得少于2台;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承担全部负荷;
——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应有与主设备同等可靠的电源;
——为井下一级负荷供电的35kV及以下除采用钢制杆塔外的地面架空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变、配电所的供电电缆,应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
1.6向井下供电的6kV〜35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a)1140V及以下低压配电系统中性点应采用IT系统、TN-S系统或中性点经电阻接地系统;有爆炸危险的矿山应采用IT系统;
b)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中性点不得采用直接接地系统;
c)6kV〜35kV系统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应满足下述条件:
——当6kV〜35kV系统中性点不接地时,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不大于10A;
——当6kV〜35kV系统中性点低电阻接地时,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不大于200A。
d)井下低压配电系统采用IT系统或采用中性点经高电阻接地系统时,除装设必要的保护装置外,还应至少设置下列监测设备和保护装置之一:
——绝缘监测装置(IMD);
——绝缘故障定位系统(IFLS);
——剩余电流监测装置(RCM)或剩余电流保护装置(RCD)。
e)井下1000V(1140V)及以下低压配电系统采用TN-S系统时,除装设必要的保护装置外,还应满足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和下列条件:
——整个系统的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应严格分开;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分开后,不应连接在一起;
——在任何情况下保护导体不应有工作电流;
——互连的保护导体应严格连接到地;
——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连接至接地保护导线;该保护导体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断开,不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
——馈电端应安装带有剩余电流装置(RCD)或剩余电流监视装置(RCM)的开关装置;
——剩余电流装置最大额定电流为0.5A;剩余电流保护装置(RCD)或交流/直流剩余电流监视装置(RCM)的动作时限为0.2s。
1.7井下低压配电系统采用IT系统时,配电系统电源端的带电部分应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配电系统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第1次出现阻抗可忽略的故障时,故障电流不大于5A。
1.8引至采掘工作面的电源线应装设具有明显断开点的隔离电器。
2.电缆
2.1井下应采用低烟、低卤或无卤的阻燃电缆。
2.2井下电缆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竖井井筒或倾角45°及以上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移动式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井下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
——移动式照明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有可能受机械损伤的固定敷设照明电缆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硐室内应采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
——矿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不应兼作其他用途;
——重要电源电缆、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缆及井下有爆炸危险环境的低压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
2.3敷设在竖井井筒内的电缆不应有接头。电缆接头应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2.4敷设在钻孔中的电缆应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金属保护套管。
2.5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底板敷设电缆时应用钢质或不燃性材料覆盖;电缆不应敷设在排水沟中。
2.6井下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平或倾斜巷道内悬挂的电缆,在矿车、机车掉道时或其他运输车辆运行时不应受到撞击;电缆坠落时不会落在带式输送机上或车辆正常运行的通道上;
——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3m;竖井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6m;
——电缆固定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不应损坏电缆的外皮;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体;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路上;电缆与风、水管路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路上方300mm以上;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压电缆应敷设在上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
——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或光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电力电缆应在通信电缆下方,且净距不小于100mm;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或光缆在井筒内敷设时,净距不小于300mm;
——裸露的电缆的铠装或金属外皮应作防腐蚀处理;
——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电源线路应配置在不同层支架或不同侧的支架上,并应实行防火分隔。
3.电气设备及保护
3.1井下不应采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3.2向井下供电的线路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3.3从井下变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且被保护线路末端的最小短路电流不应低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5倍。
3.4井下3kV〜35kV配电系统单相接地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性点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时,变、配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应装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接地保护应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无时限地动作于跳闸;
——中性点低电阻接地时,井下各级变、配电所高压馈线均应装设二段零序电流保护;其第一段应采用动作时限不长于0.3s的零序电流速断,直接向电动机、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线应采用无时限的零序电流速断;第二段应采用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
3.5井下低压配电IT系统应有自动切断电源的故障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绝缘下降至整定值时,应由监测设备发出可听和(或)可见信号;
——有爆炸危险环境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防护装置应立即切断故障线路;
——无爆炸危险环境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若预期接触电压不超过36V,可短时继续运行,并由绝缘监视装置发出可听和(或)可见的报警信号;若预期接触电压超过36V,防护装置应立即切断故障线路;当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器或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故障回路。
4.电气硐室
4.1电气硐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不应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的顶板和墙壁应无渗水;
——中央变电所的地面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高出0.5m以上;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
——采区变电所及其他电气硐室的地面应比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高出0.2m;
——硐室地面应以2‰〜5‰的坡度向巷道等标高较低的方向倾斜;
——电缆沟应无积水。
4.2电气设备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长度超过9m的硐室,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出口应设防火门和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危险时,应设防水门。
4.3硐室内应配备消防器材。
4.4硐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无人值守的硐室应关门加锁。
5.照明
5.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通道均应设照明
5.2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井下变电所;
——主要排水泵房;
——监控室、生产调度室、通信站和网络中心;
——提升机房;
——通风机房;
——副井井口房;
——矿山救护值班室。
非消防工作区域继续工作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h;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
5.3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移动式照明灯具应具有良好的透光和耐震性能,坚固耐用,并有金属保护网等安全措施。
5.4照明变压器应采用专用线路供电。照明电源应从其供电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
5.5井下照明灯具应防水、防潮、防尘;井下爆破器材库照明应采取防爆措施。
6.保护接地
6.1井下电气装置、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构架及电缆的配件、接线盒、金属外皮等应接地。
6.2直接从地面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的接地母线应与其附近的下列可导电部分作总等电位联结:
——供水、排水、排泥、压缩空气、充填管路等金属物;
——沿井巷装设的金属结构。
6.3非直接从地面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和移动变电站的接地母线应与下列规定的外界可导电部分就近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供水、排水、排泥、压缩空气、充填管路等金属物;
——沿井巷装设的金属结构。
6.4下列地点应设局部接地装置:
——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电气设备硐室;
——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
——连接高压电力电缆的接线盒金属外壳。
6.5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井下各开采水平的主接地装置和所有局部接地装置应通过接地干线相互连接,构成井下总接地网;
——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
——不应将两组主接地极置于同一个水仓或集水井内;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
6.6主接地极应设在井下水仓或集水井中,且应不少于两组,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m2、厚度不小于5mm的钢板作为主接地极。
6.7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0mm2、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钢。电气设备外壳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线(采用电缆芯线接地的除外)、电缆接线盒两头的电缆金属连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8mm2、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8mm的圆钢。
6.8局部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要求:
——局部接地极设置在排水沟或积水坑中时,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板,或具有同样表面积、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管,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局部接地极设置在其他地点时,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壁厚不小于3.5mm的钢管,钢管上至少应有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孔,并竖直埋入地下。
6.9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应镀锌,施焊部位做防腐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镀锌扁钢搭接面不小于其宽度的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当扁钢宽度不同时,搭接长度以宽的为准)。
——敷设前扁钢需调直,煨弯不得过死,直线段上不应有明显弯曲,并应立放。
——镀锌圆钢焊接长度为不小于其直径的6倍并应双面施焊(当直径不同时,搭接长度以直径大的为准)。
——镀锌圆钢与镀锌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不小于圆钢直径的6倍,必要时采用辅助圆钢或扁钢弯成直角焊接。
——镀锌扁钢与镀锌钢管(或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可靠,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还应直接将扁钢本弯成弧形(或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与钢管焊接时,在钢管上的包绕焊接长度不小于扁钢宽度的2倍。
——架设固定点间距不大于3m,距地面400mm。
6.10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在其余主接地极连成的接地网上任一点测得的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Ω。接地线及其连接部位应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6.11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线电阻应不大于1Ω。
7.通信与监测监控
7.1地下矿山应建立人员下井登记检查制度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7.2地下矿山应建立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7.3大中型地下矿山应建立监测监控系统,监控网络应当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最大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应设人员定位系统,下井人员应随身携带标识卡。
7.4以下地点应设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
——地面变电所、通风机房、提升机房、空压机房、充填制备站等;
——马头门、中段车场、井底车场、装矿点、卸矿点、转载点、粉矿回收水平等;
——采矿作业中段或分段的适当位置,掘进工程的适当位置;
——井下主要水泵房、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调度硐室、破碎站、通风机控制硐室、带式输送机控制硐室、设备维修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
——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避灾硐室、油库、加油站、爆破器材库等重要位置。
7.5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采用专用通信电缆;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和安全栅应采用矿用通信电缆直接连接,不得利用大地作回路。井下调度电话不应由井下就地供电,或者经有源中继器接调度交换机。
7.6井下通信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井下有线通信系统应设两路通信电缆,分别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其中任何一路通信电缆都应能满足井下与地表通信需要;
——井下通信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在巷道内安装时应满足防水、防腐、防尘要求,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
——通信系统应有防雷电保护措施;
——通信系统应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连续工作2h以上。
7.7人员定位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人员出入的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应当设置读卡分站;
——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是否唯一的功能。
7.8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支持系统连续工作2h以上。
7.9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测监控设备的电源应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检修与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应采取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实时上传和保存监控数据;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可随时调用;
——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值班人员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
7.10矿山应绘制、及时更新和保存井下通信系统图、人员定位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图纸应标明有线调度通信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种类、数量和位置,通信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线路。
8.检查、维修和操作
8.1矿山应建立电气作业安全制度,规定工作票、工作许可、监护、间断、转移和终结等工作程序。严禁非电专业人员从事电气作业。
8.2井下电气设备应按表1规定由电气维修工进行检测,及时处理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检测和处理结果记录存档。
表1:电气设备检查制度
检查项目 | 检查时间 |
井下自动保护装置检查 | 每季1次(负荷变化时应当及时整定) |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测定 | 每季1次 |
井下全部接地网和总接地网电阻测定 | 每季1次 |
高压电缆耐压试验、橡套电缆检查 | 每季1次 |
新安装和长期没运行的电气设备,合闸前应测量绝缘和 接地电阻 | 投入运行前 |
8.3井下电气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重要线路和重要工作场所的停、送电,以及1000V(1140V)以上的电气设备检修,应持有主管电气工程师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
——不应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电源的开关把手均应加锁;对该回路验电、放电,将线路接地,并且悬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不应单人作业;
——未经许可不得操作、移动和恢复电气设备;
——紧急情况下可以为切断电源而操作电气设备。
8.4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绝缘。
8.5沿地面敷设的、向移动设备供电的橡套电缆中间不应有接头;应采取措施避免电缆被移动设备损坏。
8.6移动设备司机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9.电机车滑触线架设
9.1架线式电机车的滑触线架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运输巷道: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1.8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0m;
——井下调车场、轨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2.0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2m;
——井底车场,不低于2.2m;
——地表架线高度不低于2.4m。
9.2电机车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超过5m,在曲线段内不超过3m;
——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应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0.2m,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架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0.2m;
——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0.2m;
——滑触线与金属管线交叉处应用绝缘物隔开。
9.3电机车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不超过500m。每一条支线也应设分段开关。上下班时间,距井筒50m以内的滑触线应切断电源。
9.4架线式电机车工作中断时间超过一个班时,应切断非工作区域内的电机车线路电源。维修电机车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将线路接地。
10.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之前,不能用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